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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推文(二)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1/22 10:57:29

民法推文(二)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认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由其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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