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推文(二) |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1/22 10:57:29 |
民法推文(二)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由其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报名、咨询地点: 昆明市五华区小西门白云巷3号中青瑞达 报名、咨询热线: 0871——65010788 15825251755(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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