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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硕民法学背诵第三弹来咯!!!!!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12/11 17:06:35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述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

2、返还原物。根据《民法典》第235条规定,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请求。以原物存在为前提,而且受到善意取得等制度的限制。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他人的行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影响物权的圆满状态,危险是指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不仅可以由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毁损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如果难以修复,权利人可以要求重作或者更换。一般认为,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可以用其他方式恢复原状,以恢复物的原有状态。如对被污染的土地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修复。

5、损害赔偿。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简述不动产受让人非善意的情形



1、登记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简述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及情形



1、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各自的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没有权利大小或义务多少的区分。

(3)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3、情形:(1)夫妻共同共有;(2)家庭共同共有;(3)遗产分割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民法典》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造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


简述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居住权,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有效遗嘱,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的用益物权。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

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简述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有权:

1、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2、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取水地役权可以在供役地通行;

3、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二)地役权人有义务:

1、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2、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