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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12/11 16:56:08

简述犯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实质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2、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二)形式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法律后果: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某种危害行为触犯刑法时,就应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


简述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具体而言:

1、成立犯罪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某人的行为事实只有完全具备犯罪构成,才能成立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对数罪通常并罚。

3、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其犯罪构成是不同的。

4、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二)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三)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形态,以及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与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犯罪客体的范围大小,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直接客体: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这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二)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不同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脱逃罪等,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三)是否必然受到实际损害不同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