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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点事件分析-鲍毓明强奸幼女案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11/10 15:46:00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刑法》中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可知我国并没有将强奸幼女作为单独的法条罗列出来,而是将其包含在强奸罪当中,对于强奸幼女,以强奸罪为基础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幼女有下列问题应该予以注意:(1)此处的幼女是指未满14周岁,14周岁有着严格的时间界限,必须为14周岁生日之后,才为年满14周岁。(2)对于幼女的主观方面: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都认为行为人构成强奸罪。(3)强奸幼女既遂的标准:我国对于幼女的发生性行为也采取较为严格的保护,采取的是“接触说”,即行为人的性器官接触到了幼女的性器官即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对于强奸幼女,我国刑法规定比一般强奸罪适用更为严重的刑罚,但近年来强奸幼女的案件还是屡禁不止,我们在打击罪犯的同时也要开始思考我国针对强奸幼女的刑罚规定是否也有应该完善的地方。因此就我国强奸幼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着以下几点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幼女的年龄为14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三条对其进行了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虽然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使得我青少年儿童性早熟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但根据我国的国情来看,14周岁的少女仍然处在初中阶段,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教育中,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关于性的教育是相对模糊的、甚至被忽略至无形,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关于幼女的法定年龄或许可以适当提高。



近几年出现的强奸幼女案中,受害者年龄普遍偏小,但在量刑上通常是以结果作为其量刑标准,而年龄的大小却被忽略。女性的年龄越小,其身体发育程度越低,在遭受强奸之后,随着年龄的增大,其危害越大,因此判断幼女在遭受强奸之后的后果不应该只以当前的结果作为衡量标准,而应该一并考虑在往后的发育之中可能带来的伤害。强奸的幼女年龄越小,证明犯罪行为主观上越恶劣,因此在判处刑罚时可以考虑受害者的年龄大小,实行阶梯刑罚,受害者年龄越小,刑罚越重。



由《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条可知:强奸幼女是作为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不是加重处罚情节,这就意味着强奸幼女和强奸妇女其实是在同档量刑标准判处刑罚的,这种量刑标准其实并没有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因此如果将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即只要有奸淫幼女情节的,就升档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来加重刑罚,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可能就更强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