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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9/23 16:15:54





1、被利用者实施行为,但欠缺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要素(如身份),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2、真正的身份犯要求正犯具有特定身份,故有身份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行为的,如果利用者没有参与实施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正犯;如果利用者参与实施了支配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则属于直接正犯。




例如,甲诬告陷害乙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已法益的行为时,由于不能认定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侵害具有违法性,故应认定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1、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第一,在这种情形中,被利用者对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要素缺乏认识时,利用者都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第二,但在选择性要素的场合,由于各种要素具有等价性,利用者对被利用者实施欺骗行为的,不成立间接正犯。

例如,甲拐骗了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丙后,谎称丙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让乙将丙出卖给他人。因为无论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还是男童,都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乙的认识错误属于选择性要素的错误,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不影响故意的认定,故甲、乙都成立拐卖妇女罪的直接正犯。

2、被利用者虽然具有其他犯罪的故意,但缺乏利用者所具有的故意时,利用者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犯中的加重要素必须要求故意时,被利用者对加重要素缺乏故意,则利用者可能成立加重犯的间接正犯。

4、在真正的身份犯中,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利用者因没有故意而不成立该故意犯罪,利用者不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教唆犯,因为真正身份犯中的身份是对正犯,(包括间接正犯)所做的要求.



在目的犯中,目的属于责任要素,缺乏该目的的行为不构成目的犯;行为人利用他人实现该目的犯的行为,即使被利用者有故意,但只要缺乏特定目的,利用者就该目的犯成立间接正犯。



1、无责任能力者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对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只能将结果归责于背后的利用者,即肯定利用者的行为支配了犯罪事实。

2、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与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共同犯罪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不一定成立间接正犯,只有当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时,才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与利用他人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1、间接正犯的认定,是为了解决幕后操纵者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事实,但因其支配了犯罪事实,故也应当认定为正犯的问题。

2、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完全可能成立共犯,当然,双方可能成立不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