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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9/23 16:10:36



1、直接正犯:行为人直接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直接正犯可能单独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于共犯之中。

2、间接正犯:通过支配他人的行为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对此,应将被利用者的行为直接归属于间接正犯。

3、共同正犯:共同对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结果起实际的支配作用。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将危害结果归属于所有参与共同正犯的人。

4、同时正犯:二人以上没有共谋,同时侵犯同一法益。如果无法证明谁导致危害结果的,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1、成立条件:共同正犯的成立,要求客观上有共同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分担),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思(意思的联络)。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部分实行”,不是指形式上部分地实施了构成要件行为,而是指实质上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全部责任”,既不是指主观责任,也不是指作为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是指对结果的客观归属,即即使共同正犯人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也要将全部结果归属于其行为。

3、区别对待,罪责自负: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入户盗窃,但乙在里屋盗窃时强奸妇女的,由于甲对乙超出盗窃故意的强奸行为没有提供物理或者心理的原因力,而且甲没有阻止乙强奸被害妇女的义务,故无论甲是否看见乙的强奸行为甲仅承担盗窃罪的责任,而乙承担盗窃罪与强奸罪(并罚)。

4、违法的相对性:如果能够确定有的行为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将该结果归属于该行为人;或者对有的行为人而言,客观上存在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也不能将该违法事实归属于行为人。

例如,甲、乙共谋杀丙,在将丙砍倒以后双方离开现场。过了一段时间,甲回到现场,发现丙未死,遂用砖头将丙砸死。虽然甲、乙之前的行为成立共同正犯,但丙的死亡结果与乙的行为无关,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1、共谋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构成所共谋之犯罪的共同正犯。例如,甲与乙共谋实施诈骗,甲将自己策划的周密的诈骗方案告诉乙,由乙按照甲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认定甲也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故甲、乙成立共谋共同正犯,都承担诈骗罪既遂的责任。

2、过失的共同正犯

过失的共同正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

1、否定说:共同故意犯罪才成立共同犯罪,故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单一正犯的原则处理,如果成立犯罪的,分别按照相应的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可能成立同时犯)。

2、肯定说:共同犯罪是违法类型,是为了将违法事实归属于各共犯人,即是否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无论是故意的共同实行行为还是过失犯的的共同实行行为,都可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例1:甲、乙共同推一块石头下山,碰巧将路人丙砸死的,由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认定甲、乙是否成立共犯,甲、乙的行为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乙共谋后各推一块石头下山,其中一块碰巧将路人丙砸死,但查不清是谁推的石头。如果认定甲、乙成立共犯,则甲、乙二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认为甲、乙不成立共犯,则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乙均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3:甲、乙各自推一块石头下山,其中一块碰巧将路人丙砸死,但查不清是谁推的石头。无论按照什么学说,甲、乙都不成立共犯;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乙均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