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罪│瑞达普法小讲堂 |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9/01 10:40:12 |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复制品罪; 3、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5、假冒专利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相同的商标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注意: (1)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又故意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并罚。 (2)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注意:怎样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服务、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1)危害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前述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捡拾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 (2)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并罚。 (3)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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