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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市场秩序罪│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9/01 10:13:41




1、合同诈骗罪

2、非法经营罪

3、强迫交易罪

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5、虚假广告罪

6、串通投标罪

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

(2)经营非法出版物。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6)非法经营食盐。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10)非法使用POS机。

(1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12)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成立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13)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14)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场。

(15)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16)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17)非法经营药品。

(18)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19)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20)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21)非法发放高利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4、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5、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6、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7、强迫借贷的。




1、招标人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只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才能构成犯罪。

2、串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可能成立犯罪。




1、本罪实行行为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故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2、“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而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