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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5 10:26:38




是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的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犯罪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明显告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




即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性可以分为以下几点来理解:

1,所谓的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判断自动性的方法:“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

3、放弃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实施该犯罪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是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在实施犯罪的是犯罪的撤退。

4,自动终止犯罪的原因有: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

5,犯罪人出现了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发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以为不能犯罪而实际可以继续,这是行为人的一种认识错误,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人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6,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





1、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据此,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施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可细分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和实行终了的中止。

2、分类的意义:不同时间的,使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做出合理评价;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如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在其他情况下,通常自动停止(继续)犯罪,就能成立中止(消极中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结果不是既遂结果,而是广义的刑法要处罚的危害结果;也不包括中止过程中造成的结果。


案例:甲以抢劫故意,持枪(显示枪支)对被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在还没有压制被害人反抗时,突然觉得使用枪支不合适,就自动将枪支抛在30多米外,然后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进而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强取了财物。

解析:本案中,甲放弃持枪抢劫的行为发生在基本犯与加重犯既遂之前,符合中止犯的时间性要件;甲在完全可以继续使用枪支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枪支的使用,符合中止犯的自动性;甲在重罪行为未实行终了之前放弃继续实施重罪行为的,存在客观的中止行为;甲的行为发生了普通抢劫罪的结果,但没有发生甲原本所希望的持枪抢劫的结果,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持枪抢劫罪的中止。由于持枪抢劫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损害,故应免除处罚。甲劫取财务的行为成立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但是,如果甲使用枪支压制被害人反抗后,不再使用枪支而取得财务的,则成立持枪抢劫罪的既遂,因为既然持枪胁迫已经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就表明持枪手段的危险已经完全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