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71-65010788
我的位置:首页 > 中青瑞达法考

主刑与附加刑│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4 10:39:08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同一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中,可能被判处适用两种主刑(例如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三年。判处管制,“可以”适用禁止令,并非必须适用禁止令。判处管制,必须适用社区矫正。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犯的义务、劳动报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期间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一种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1年。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主刑的执行当中,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应是“徒刑”的执行,“徒刑”的执行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两者都是放在固定的执行场所当中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例外: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2.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1.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注意: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对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但同一犯罪人在并罚时可以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数额不受犯罪人当前拥有财产的限制。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四项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

1.独立适用的,1年以上5年以下;

2.附加管制适用的,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执行;

3.附加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的,1 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开始起算,其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换言之,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4.附加死刑、无期徒刑适用的,利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主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同时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同一犯罪人,在数罪并罚时,可能同时适用罚金与没收财产,分别执行: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但罚金和没收全部财产并罚的,仅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受偿。

非法财产,违禁品,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没收(不同于没收财产),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及时返还。

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要求其他刑罚执行完毕)。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