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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4 10:32:35




1、法益面临现实的危险。法益包括国家、公共法益与他人、本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法益。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特定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如果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施危险避险行为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

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4、要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

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是:

(1)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2)财产法益: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

(3)生命法益:牺牲某人保护他人生命的行为,通常具有违法性,无辜的第三者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在符合紧急避险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只能认为避险者没有责任,属于超法规的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但是,只有当某人承诺牺牲自己,或者唯有某人处于被牺牲者的地位一样时,才能将牺牲其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行为认定为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