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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4 10:25:26




1、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客观上实施了为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等等。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完成或者虽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概念:从属预备罪,是指刑法将准备行为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即实行行为)之前的行为予以规定的情形。独立预备罪,是指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的情形。



独立预备罪属于预备犯的既遂化,《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原本是其他恐怖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处罚规定。



如果刑法规定独立预备罪是为了限制预备罪的处罚范围,则不得以刑法总则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预备行为;如果刑法规定独立预备罪是为了扩大预备罪的处罚范围,而且加重了对预备罪的处罚,则应当以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预备行为。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独立预备罪的,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当然,按照共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者、被帮助实施值得处罚的违法行为。




独立预备罪存在预备犯,为实行独立预备罪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行为,如果按照刑法总则关于从属预备罪的规定值得处罚,则以预备罪处罚。例如,为组织恐怖活动培训而联系讲授人员或者准备培训场所的,以从属预备罪处罚。独立预备罪存在未遂。例如,甲在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的过程中被查获的,由于准备工具尚未就绪,故成立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未遂。



为自己和他人实行犯罪而进行准备行为的,要求他人实施相关犯罪(至少要有犯罪预备行为),否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例如,甲以为乙要实施恐怖活动,而为其准备凶器,但乙根本不实施恐怖活动,甲的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如果只是量刑规则性质的加重犯,就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的规定。例如,为盗窃数额巨大的财务而实施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只能适用普通盗窃罪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如果为了实现加重的犯罪构成,则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并同时适用《刑法》第22条规定。例如,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