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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4 10:19:36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通常来讲,“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着手”的判断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就是着手;关于“着手”的认定: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不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犯罪的预备行为。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得逞大体可以分为: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强奸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例如,甲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毒药,乙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能得逞。例如,甲在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2、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与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有的未遂未造成任何侵害结果,有的未遂造成了一定侵害结果(并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侵害结果)。



依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案例:甲以强奸故意将妇女乙扑倒在地,致使乙轻微伤。乙看出甲的意图后,害怕更严重的伤害,就佯称自己很长时间没有性行为,愿意和甲性交。甲信以为真,以为自己先前的暴力已经没起作用,而是乙愿意与自己性交,在后来的性交中,乙没有任何反抗。

解析:从表面上看,甲已经得逞,但甲在性交时缺乏强奸罪的故意,只能认定为强奸罪未遂,因为在强奸罪中,只有当奸淫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且行为人也明知奸淫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时,才能成立强奸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