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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24 10:01:50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第269条对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对后一阶段的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前罪的量刑情节。

再如,《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的抢劫罪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赋予与抢劫罪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1. 第238条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第241条第5款:(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第247、248条:(刑讯通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第289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第292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第362条:(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第382条第2款:(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按照司法解释的立场,该条文属于法律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