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瑞达普法小讲堂 |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8/05 10:15:00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权力制衡权力) 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 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成文的罪刑法定
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与一个单行刑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 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
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
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禁止刑法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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