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瑞达普法小讲堂 |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7/27 14:24:56 |
(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具体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确定具体侵权人后,已经承担公平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或者建筑物不同的部分由不同的民事主体占有使用。 (2)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或者自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坠落物品致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
(1)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承担公平责任,以“按份责任” 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2)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3)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公平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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