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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瑞达普法小讲堂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7/27 11:32:44




范围:①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效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方面的欠缺而具有效力瑕疵。




范围:①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行为效果: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①纯获利的法律行为,有效 ②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③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④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 无效⑤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无效。





范围:①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③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行为效果: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②《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方多方),无论是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均属无效。







例1 甲,14岁。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一部市价9000元的iPhoneX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


①结论: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②理由:若该买卖合同生效,甲将因此对乙负担支付2000元价款的义务,该买卖合同不属于使甲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且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③判断是否属于“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时,算的是法律账,而不是经济账。

例2 乙(20 岁)向甲(14岁)作出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代理权限为代乙购买一部万元以内的好手机)。甲的父母知道后表示反对。甲不顾父母的反对,仍以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丙将一部iPhoneX以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


①结论:乙、丙之间成立有效的手机买卖合同。②理由:乙向甲作出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仅使甲因此享有代理权,甲不会因此对乙负担任何法律义务,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授权的意思表示到达甲时生效,甲因此享有委托代理权。

例3 甲,14岁。乙(20岁)向甲作出的要约于3月1日到达甲。要约内容为“将一部iPhoneX以9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甲”。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亦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甲向乙作出承诺,承诺的通知于3月2日到达乙。


①问题:乙对甲的要约是否生效?答案:于3月1日生效。理由:生效的要约仅仅使甲获得承诺的资格,不会使甲负担法律上的义务,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亦无须甲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受领,要约于到达甲时生效。


②问题:甲对乙的承诺是否生效?答案:是否生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理由:该承诺一旦生效,甲即对乙负担支付9000元价金的义务,且与甲的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须经甲的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能生效。

例4(典型真题)


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 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年.卷三.2题)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