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71-65010788
我的位置:首页 > 公考资讯 > 考试资料

考试作弊的相关考点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7/05 15:58:30

考试作弊的相关考点


高考期间,学生把手机带入考场,并且拍到考题后上传网络事件引发热议,那么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说,考试作弊有哪些罪名呢?本文整理自微博@蔡雅奇刑法,快来一起看一看吧!


与考试作弊有关的罪名有3个:


(1)组织考试作弊罪;(2)代替考试罪;(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1、上述3个罪名,都必须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限于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地方或者行业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机动车驾驶执照的考试也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3、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也成立组织考试作弊罪。该规定不是典型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而是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4、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行为人向任何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人员、亲友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试题、答案的,均成立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必须发生在考试之前或者考试过程中。换言之,考试结束之后,不可能再成立该罪。


5、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所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即可。所以,存在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6、代替考试罪,既处罚替考者,也处罚应考者,二者是共同正犯。


7、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单位实施这两个罪名的,单位不构成犯罪,只能追究单位内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8、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既遂标准并非是组织行为实施完毕(考试完毕),只要非法获取了考试试题、答案,即使是在考试开始之前,就已既遂。


最后提醒大家:切勿作弊,前途尽毁! 以人为本,诚信考试!


报名、咨询地点:昆明市小西门白云巷三号中青瑞达法考
报名、咨询热线:0871——65010788  15825251755(微信同步)

QQ:944505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