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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那些重要的百分比

  来源:昆明中青瑞达法考培训   发布时间: 2021/07/05 15:35:31

公司法中那些重要的百分比


股东(大)会(有限公司中叫股东会,股份公司中叫股东大会)


(一)50%/二分之一


对股份公司而言,一般事项(非特别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命题人挖坑:


1.过半数,是超过半数,不是半数。


2.是表决权过半数,而非人数过半数。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资本多数决,表决权和出资比例挂钩,而非按人头表决。


3.有限公司中,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为基数,股份公司中,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究其原因,在于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人合性,大家能够都参会。而股份公司规模大,股东人数多,不可能都来,于是来多少算多少。


相关法条:


1.第16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说明:本条是关于“对内担保”的规定,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均适用


2.第90条……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说明:第90条针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第103条针对股份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有限公司一般事项的通过比例,公司法并未规定,交给章程规定。所以,同学们未来当律师,拟定有限公司章程时,记得规定你们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比例,规定为表决权过半数可以,也可以针对股东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二)67%/三分之二(必背!必背!敲黑板!一定要记住,这里必须考啊)


在公司内,大事称之为“特别事项”,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七件(跟我一起读,一起数):


①修改章程(这是公司宪法啊)


②增加注册资本(伴随着股本结构的改变,要么是由股东股权比例增大,要么引入了新的股东)


③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股权结构的改变,常伴随公司回购而进行,意味着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


④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七件事,公司生死存亡!所以,过半数的简单多数不行,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才行。


相关法条:


1.第43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说明:本条是有限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有限公司股东最多50个,且人合性为主,故以全部表决权为基数。


2.第103条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股份公司的规定,其要求,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因为股份公司股东2人以上,上不封顶,如万科有36万名股东,如果要求大家都参加股东大会,不可能,故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数。


这个小小的区别,如果挖坑,我相信有一半的同学会掉进去!敲黑板,记清楚:特别决议事项,有限公司是全体,股份公司是出席会议的!


3.第121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说明:本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因为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故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将三件金额集中,风险集中的经营事项列为特别事项。上市公司属于股份公司的特殊情况,故当然算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的。


(三)股东算人数,不算表决权的时候!特殊情况!(大家都懂的,特殊情况一定会考的)


一般而言,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就意味着出资比例,出资多的股东说话就有分量,出资少的,自然就人微言轻。


1.这里有一个约定的例外,有限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有限公司章程基本上啥都可以约定,比如不按照实缴比例分红,董事长不选举产生),那按照什么规则行使表决权呢?发挥你的想象力吧,比如按照实际贡献,按照颜值,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做不到!(当然,大部分有限公司章程,都很少对此作出例外约定,大部分人在写章程的时候,直接抄模板,根本都没注意到,竟然可以这么玩。同学们,凡是别人不注意的地方,就是你有优势的地方,就是你给客户炫技,赚钱的地方了)。


2.还有法条规定的一个例外(这是唯一一处法条规定,股东表决算人数,不算出资比例的地方,一定记清楚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命题人挖坑:


1.其他股东,意味着,转让方排除


2.过半数,超过半数,不包括半数


3.是人数,不是表决权


你不用挨个去记,翻遍公司法,只有这一处是股东表决时算人数,不算表决权的地方(有同学说,老师还有一个,实际股东浮出水面的时候,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无效,不也是算人数吗?刘老师曰:这不也是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吗)


总结:


对于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有这么几个点,需要大家高度敏感。


1.34%,意味着对重大事项的否决权


小股东只要持有34%的股权,大股东就不能肆意妄为了。对七件特别决议事项就能行使否决权了,只要我不同意,大股东休想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而言,34%的持股比例,意味着安全防火墙(只要大股东持股超过34%,一般就不会有野蛮人试着收购了,没有好下场的。)


2.51%,意味着控股权


一方超过51%意味着,我自己就可以决定一般事项了。但是,公司对内担保事项还是搞不定(为啥,因为对内担保,自己要回避,不能表决啊,是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啊!)


3.67%,碾压一切的比例!


一方(或一致行动人)超过67%,一切无悬念,可以肆意碾压小股东了!


所以,同学们,以后做股权架构,记得刘老师讲的股权设计的黄金法则“民主集中制”,一定要有51%或67%的优势方,这是避免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的最根本措施。


4.10%/十分之一(记住!记住!)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注意只是提议,就是一举手,说,咱们开会吧,因为有涉及股东(大)会职权的事项。


同时,在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有权自行召集主持该次股东(大)会会议。


5.股份公司中1%(记住!记住!)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有限公司任意股东均可启动代表诉讼(因为人家是人合性为主啊),股份公司中对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均有要求(连续180天持股,且单独或者合计持股比例不低于1%)(想想,中国股市中,今年买了明天就卖,每次买卖一两百股的小股民——公司利益受损,和你毛线关系,你真的关系公司吗?!用半年以上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来表现你的忠诚吧!你的忠诚到位了,我就给你提起代表诉讼的权限)。


6.100%


一人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7.股份公司中3%(这个了解即可)


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交股东大会议案,将自己的想法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你看,好像也没那么复杂


本篇文章转自微博——商经法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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